2025年银行秋季校园招聘法律知识练习题(11)
甲乙结婚后,乙的父母于2011年11月1日出资300万元为甲乙购买了房屋,房屋产权登记在乙的名下。由于甲外出打工,乙长期在娘家居住,经夫妻协商将房屋出租。2012年4月20日,因甲在外出打工期间与他人同居。乙提起诉讼离婚,法院判决甲与乙离婚。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该房屋应认定为乙的个人财产
B.该房屋应视为乙的父母只对乙的赠与
C.房屋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D.应将房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分割
答案:D
解析: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该房屋应认定为乙父母对乙的个人赠与,为乙的个人财产,A、B两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错误。该房屋所产生的租金是夫妻双方协商之后共同决策的结果,因而属于夫妻共同财产,C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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