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南京东吴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全国总部咨询电话:025-83692169 | 文章地图
东吴教育左侧固定
找客服
找资料
找试题
找app
公众号
当前位置: 东吴教育 > 备考资料 > 业务常识 >

2023年银行校园秋季招聘业务常识练习(27)

时间:2022-06-02 11:23   来源: 银行招聘网
  2023年银行校园秋季招聘业务常识练习(27)
  质押合同生效后,出质人仍依法拥有对质物的(      )
  A.处分权
  B.收益权
  C.所有权
  D.使用权


 
  答案:A
  解析: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质权人不具有处分权,处分权归出质人所有。
  质权的设立必须转移质押标的物的占有,因此出质人不具有对质物的使用权;质权的设立必须转移质押标的物的占有,因此质权人拥有对质物的所有权; 在质押期间,质权人依法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质权人拥有质物的收益权。
 
    最新招聘
    微信备考群
    本文相关
    热点资讯

    东吴公考

    东吴教育 · 公务员考试官方微信

    + 立即关注

    热门招聘关注查看 备考干货关注查看 实时互动关注查看

  • 官方微博 +关注
  • 关于我们

    机构简介

    联系我们

    网站客服

    客服热线:025-83692169

    网站地图

    了解东吴

    官方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博二维码

    东吴官方百家号

    东吴官方抖音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