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七条 【不动产单元】
不动产单元由权属界线固定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构成。不动产单元编码规则由国土资源部制定。
无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土地、海域,以土地、海域权属界限封闭的范围为不动产单元。
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土地、海域,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限封闭的范围为不动产单元。
前款所称房屋,包括独立成栋、有固定界限的封闭空间,以及区分幢、层、套、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有固定界限的封闭空间。
第八条 【不动产登记簿的编制】
不动产登记簿以宗地、宗海为单位编成,同一宗地、宗海范围内的所有不动产编入同一不动产登记簿。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簿的保存】
不动产登记簿及权籍图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符合防火、防盗、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要求的专门场所,存放不动产登记簿和权籍图等,并保证电子数据安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为避免遭受损害外,不得将不动产登记簿携出不动产登记机构。
不动产权籍图包括宗地图、宗海图和房屋平面图等。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
承担不动产登记审核、登簿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不动产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承担不动产登记审核、登簿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通过国土资源部组织的考核培训。
第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职责】
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职责包括:
(一)对受理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依法进行审核;
(二)采取询问当事人、实地调查等审核手段;
(三)对登记申请进行依法审核后,提出是否将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审核意见;
(四)将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土资源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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