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农商行招聘笔试采用机考形式,笔试总分100分。考试类型分为三类:综合类、法 律类、计算机类。2015年综合类考生笔试内容包括职业能力测试(EPI)、综合能力测试及认知能力测试三个部分,各占笔试总分的50%、40%、 10%;总分100分。法学、计算机类考生笔试内容包括职业能力测试(EPI)、综合能力测试、专业加试、认知能力测试共四个部分,分别占笔试总分的 50%、20%、20%、10%;总分100分。
(此文刊登于2015年04月16日《金融时报》)
江苏省 农信社实行两级法人管理体制,党组织关系属地管理。省联社作为全省农商行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对基层法人机构领导班子的建设和管理任务。截至2014 年末,江苏省农信社存、贷款总量在省内金融同业中排名首位;农业贷款市场份额占比始终保持在96%以上;年盈利能力由成立之初的亏损8.8亿元提高到盈利 226亿元;97%的基层法人机构改制为农商行,成为真正支持全省“三农”经济发展的主力军。
抓沟通协调 提高干部选任认同度
近年来,随着业务的快速发展和产权改革的深入推进,地方党委政府、银监部门以及股东对农商行领导班子建设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在这种特殊的体制和背景下,要使提名人选既能得到职工群众的满意,也能得到股东的认可,需沟通的环节多、协调难度大。
为 破解难题,省联社党委注重抓好三个方面工作,一是建立规则。省联社成立之初,省委组织部即下发了《关于建立和完善我省农村信用社党的领导体制有关问题的通 知》,明确基层法人机构领导班子由省联社党委管理,正职在提名前征求地方党委意见。2014年7月,结合中央调整金融监管机构党的领导体制精神,省委组织 部下发的《关于完善全省农村信用社基层法人机构组织人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全省农商行基层法人机构领导班子由省联社党委管理。二是引入竞 争。从2004年开始,全系统开始试行竞争性选拔领导班子副职高管人员。在引入竞争的同时,注重完善提名酝酿环节的民主推荐机制、遴选环节的竞争机制、考 察环节的差额机制、审议决定环节的票决机制。目前,全系统已通过竞争性选用高管人员150余人,极大优化了班子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业务结构,充实和加强 了基层领导班子的力量。三是加强协调。在选人用人方案起草和主要负责人酝酿阶段,事先听取地方党委和银监部门意见;在民主推荐、人选考察过程中,邀请地方 党委组织部门、银监部门以及股东代表共同参与,现场监督,保证选拔过程依法合规;在提名人选正式出台前,依据干部管理权限,书面征求地方党委意见,并报银 监部门备案。
抓科学考评 着力提高干部选任准确度
科学考评是干部工作的难点,也是选准人用好人的关键。面对全系统省情的南北差异、农情的区域差异、社情的城乡差异,省联社党委坚持创新考评手段,努力构建多维度、一体化、全视角的考评体系,不断提升干部选任准确度。
一 是在考评内容上突出“三个重点”,即重品德,结合金融行业高风险特点,把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作为选人用人的重要标准;重业绩,把贯彻科学发展观、服务“三 农”、加快商务转型所取得的成绩作为选人用人的重要依据;重作为,把是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作风正派、敢于担当作为选人用人的重要导向,体现好“三严三 实”和“四个不唯”的干部使用新要求。二是在考评方式上坚持“三个结合”,即坚持任期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定量考评与定性考评相结合、显性考评与隐性考 评相结合。通过不同层次、方式、时点的考评,相互结合、相互补充、相互印证,进一步增强不同岗位、地区之间干部考评的准确性。三是在考评结果运用上体现 “三种需求”,即满足农村金融行业共性用人的需求,注重使用熟悉现代金融企业管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依法合规经营的干部;满足服务“三农”用人的需 求,注重使用熟悉区域“三农”经济、长期扎根基层的干部;满足企业发展不同地区差异用人的需求。
抓监督问责 着力提高干部选任公信度
干 部能上不能下,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到干部工作满意度的提高。为此,省联社党委注重抓好三个环节。一是加强教育培训。为提高全系统高管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坚持 在每年年度工作会议上进行反腐倡廉教育,增强高管人员贯彻执行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自觉性,增强廉洁从业和拒腐防变的意识。与此同时,注重与国内 外知名院校建立合作培训机制,分批举办“三长”高级研修班、高管人员业务理论培训班,为打造现代农村金融企业提供了坚实的基础理论支撑。二是注重日常监 督。建立高管人员岗位轮岗、异地交流、廉洁承诺、任前廉洁谈话、关爱提醒、重大节日廉洁风险提示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实现廉洁监督常态化。充分运用全 额定向推荐、信访举报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和监管部门履职评价等工作成果,建立健全高管人员监督信息共享机制,督促抓好跟踪整改,提高监督工作成效。三是严 格落实问责。认真抓好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办法、案件责任追究办法、“一案双查”实施办法、党风廉政建设巡查督导工作实施办法等监督管理制度的执行,对发生各 类案件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造成管理混乱或出现重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腐败案件的责任人,严格实行“上追两级”和“一案双查”。 (王 峰 张 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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